我们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的技术性装置擅自收集在本网站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 未经网站运营者或管理者的事先同意, 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违反时将根据「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和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50条之2除以刑事处罚。
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和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行为等)
1. 未经网站运营者或管理者的事先同意, 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的技术性装置从网站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2. 任何人都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1项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3. 知道第1项和第2项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人都不得用于信息传送。